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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吉林绿之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在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中吉大厦19118室 (简称制造商),同意将绿之神牌煤气发生炉及煤造气一体化锅炉(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 商 (简称代理商),其法定地址在 省 市 路 号 座 室。
  代理商优先在 省 市所辖区域推销国家重点环保新产品:绿之神牌煤气发生炉及煤造气一体化锅炉。
第二条 代理商的职责
  代理商应在 省 市所辖区域拓展用户。代理商应向制造商转送收到的报价和定单。代理商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商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代理商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商是 省 市所辖区域绿之神牌产品市场的全权代理,应负责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商应了解熟悉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代理商负责安装调试(费用另计)。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商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代理商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未经同意,代理商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的意见、代理商的作用
  代理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代理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3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保证不竞争
  代理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20年内,代理商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代理商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商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 保密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和专利技术,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否则承担由此给制造商带来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分包代理商
  代理商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在所辖地区聘用分包代理商,代理商应对该分包代理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产权的侵犯
  代理商应观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商应据实立即向制造商报告。代理商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 代理商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商。代理商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向代理商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商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商。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商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商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
  代理商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5万元/台以下的产品,按3 %收佣;5万--10万元/台的产品,按4 %收佣;10万元--15万元/台以上的产品,按5 %收佣;15万元--20万元/台的产品,按6%收佣;20万元--30万元/台的产品,按7%收佣;30万元--50万元的产品,按8%收佣;50万元/台以上的产品,按10%收佣。
第十六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商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代理商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或产品货款未全部收回,代理商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费等均不在计算之内。
第十八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商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索取及收取佣金,并开据发票。
第十九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商说明佣金数额。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商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限两年。协议执行二年内,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代理商未完成制造商制定的销售任务(年自主开发市场率在50%以下),未尽代理责任和义务,制造商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除外。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代理商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四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商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商佣金。代理商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五条 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仲裁解决。
第二十六条 附则
  本协议的变更和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代理商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共两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造商:吉林绿之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代理商:         (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0431-8996011        电 话:
传 真:0431-8996055        传 真:     
签署地:吉林省长春市        签署地:
日 期:2003年 月 日       日 期: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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