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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订 购 合 同


供 方:吉林绿之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需 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及数量
 1、 品名:煤造气换热炉(本体)、煤气发生炉(本体)、煤造气一体化锅炉(本体)。
 2、 商标:绿之神
 3、 规格:(  )T/h;压力:( 0.4)( 0.7)( 1.0)( 1.25)( 1.6)Mpa
 4、 数量:(  )台
第二条 价格:
 单价¥     元/台 合计:¥      元 (人民币大写:        )。
第三条 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方负责指导需方进行设备安装。 如由供方进行安装,加收安装费,¥ 元。
 2、供方负责提供辅机配件(如鼓、引风机、安全阀门、水泵、压力表、传感型水位计、 自动补水装置、除渣机等)的型号,并由需方自购或需方委托供方代购。
 3、供方负责向需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并免费对需方司炉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一天。
 4、本设备保质期贰年。保质期内供方负责免费维修;保质期后,供方负责终身维修(需方提供电气焊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供方提供的设备发生损坏,供方优先为需方另行安排制造或修复,并由需方支付成本费。
 5、供方应严格按照企业标准及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及技术要求。供方保证设备的环保指标达到国家一类地区排放标准和锅炉正常出力,否则可更换或退货,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四条 需方的权利和义务
 1、需方必须严格执行煤造气换热炉、煤气发生炉及煤造气一体化锅炉安装说明及操作规程。
 2、 需方必须安装软化水装置。每天排污两次,每周清理一次上下烟室,并保证炉的水位。
 3、 需方所派的司炉人员必须有岗位操作证,且有上进心,责任心强,无不良嗜好。
 4、 设备安装期间,需方负责供方技术人员的食宿及差旅费。
 5、 需方应严格按照供方提供的尺寸标准设立烟囱和安装引风机。安装鼓、引风机必须砌消音房或装在地下。
 6、 锅炉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时,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
 7、 本造气炉最佳适用于块煤,块度以5~10cm为宜。需方必须安装自动液位补水装置。
 8、 如环保达标,锅炉出力正常,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款项。
第五条 交货时间及运输费用
  供方从收到预付定金起(   )个工作日制造完毕,并在收到需方第二批货款后三日内交货。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况,可顺延交货期;供方可代办运输,但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方法
 1、付款方式: (  )银行汇款  (  ) 现金支付。
 2、结算办法:合同签字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需方向供方预付定金(30%): ¥    元(人民币大写:     );发货前三天支付第二批款项(50%)¥         元(人民币大写:     );余款(20%)¥ 元(人民币大写:      ),于安装点火后一周内一次付清。
 3、发票分两部分开具,其中一部分由供方联营企业开具,另一部分由供方(即:吉林绿之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具,之和为设备总价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需方如不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供方有权自主处理设备且定金不退,处理设备时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如需方拖延付款日期,每三十天加收总价款20%的滞纳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供方持有本产品的专利权,需方不得将供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或专有技术转借或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由此给供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2、如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补充附件;如协商不成,可请求工商部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供方收到需方欲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供方:吉林绿之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需方:

供方代表:                  需方代表:

电 话:0431-8996011 8996022         电 话:

地 址: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中吉大厦19118室  地 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履约地: 吉林省长春市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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